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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6执40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张姝颖与侯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姝颖,侯(候)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26执406-1号申请执行人张姝颖,女,汉族,居民,住鄄城县。被执行人侯(候)涛,男,汉族,住鄄城县。申请执行人张姝颖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侯(候)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2016)鲁1726民初71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4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侯涛在鄄城县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鄄城支行每月发放工资18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侯(候)涛在鄄城县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鄄城支行工资收入350000元(账号:41xxxxxxxxxx)。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崔 浩审判员 于颂峰审判员 樊 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魏春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