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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03民初2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程城锋与章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城锋,章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03民初226号原告:程城锋。被告:章衍。原告程城锋与被告章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起诉,诉请: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人民币2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7月10日开始计算,按月利率2%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暂计算至起诉之日利息为28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4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城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章衍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在当庭变更第一项诉请为:判令被告偿还借款人民币2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6年1月13日开始计算,按年利率6%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本院经审理认定:2015年7月10日,被告章衍因资金周转向原告程城锋借款,原告程城锋于当日通过案外人吴朵向被告章衍账户汇入20万元。被告章衍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款金额:20万元。借款后被告章衍偿还借款本金4000元,其余本息尚未偿付。本院认为,原告程城锋与被告章衍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被告章衍应履行偿付借款本息的义务。被告章衍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权。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章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程城锋借款本金19.6万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19.6万元为基数,从2016年1月13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止);二、驳回原告程城锋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720元。由被告章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在收到受理上诉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4720元(具体金额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未交纳,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李庆者人民陪审员  陈 升人民陪审员  张洁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张乐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