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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702民初6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黄苏建与寻爱国、中铁十二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02民初690号原告黄苏建,男,1980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委托代理人陈琴,福建杰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寻爱国,男,汉族,系中铁十二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职工,住中铁十二局南龙铁路NLZQ1标三共区项目经理部南平长沙。被告中铁十二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徐家湾。法定代表人李天胜。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苏建与被告中铁十二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寻爱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苏建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中铁十二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寻爱国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苏建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身权利的正当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苏建撤回对被告中铁十二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寻爱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125元,由原告黄苏建负担。审判员  曾凤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