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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奉执字第59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杨某与高某离婚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奉执字第5914号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奉执字第5914号申请执行人杨某,女,1978年2月13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奉贤区,现住上海市奉贤区。被执行人高某,男,1973年6月1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某诉被执行人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且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奉民一(民)初字第367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金献忠审判员李永林审判员陆正二0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方杨敏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行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审判长  金献忠审判员  金献忠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二日书记员  方杨敏附:相关法律条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