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沿滩民一初字第1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郑玉富与黄国林、水富金龙运业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江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市沿滩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玉富,黄国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江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市沿滩区支公司,水富金龙运业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沿滩民一初字第124号被告郑玉富,男,汉族,1969年11月24日出生,务农,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委托代理人张传宗,四川宏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国林,男,汉族,1984年7月18日出生,驾驶员,朱四川省筠连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江支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昭通市绥江县中城镇凤池新区。代表人何立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俊刚,四川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市沿滩区支公司,住所地自贡市沿滩区沿滩镇开元路。代表人马海涛,经理。委托代理人谢诚,四川平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水富金龙运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昭通市水富县高滩新区枫叶金城大街4单元2楼A101-A106号。法定代表人龙希燕,经理。委托代理人黄顺治,男,汉族,1968年1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县安边镇安边社区民主街98号,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郑玉富诉被告黄国林、水富金龙运业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江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市沿滩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郑玉富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玉富撤回起诉系处分其自有诉权且理由正当,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玉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20元由原告郑玉富负担。审判员 廖向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冯 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