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农民初第38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王占民与吉林省光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占民,吉林省光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农民初第3894号原告:王占民,农民现住农安县。被告:吉林省光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彦,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亚萍,光大集团工会主席委托代理人:刘宇琦,吉林国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占民诉被告吉林省光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00元,由原告负担,减半收取审 判 长  徐成信代理审判员  廉 洁人民陪审员  崔向彬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钟德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