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庆法执字第1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董强、魏振枝与周洁洁交通事故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强,魏振枝,周洁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庆法执字第178号申请执行人:董强,女,汉族,1968年2月22日生,住庆云县。申请执行人:魏振枝,女,汉族,1945年5月27日生,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周洁洁,女,汉族,1984年8月28日生,住乐陵市。庆云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2)庆民初字第138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效力,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周洁洁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陵支行的账户存款70000元,冻结期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洪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