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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0825民初8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朱怀礼与崔陆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怀礼,崔陆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豫08**民初886号原告朱怀礼,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朱永杰。被告崔陆军,男,汉族。原告朱怀礼与被告崔陆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3月21日诉至本院。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由审判员段爱霞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怀礼委托代理人朱永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崔陆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怀礼诉称,2012年4月8日被告崔陆军向原告借款20万元用于生意周转,2015年以来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未归还,现要求被告归还欠款20万元及利息47000元,诉讼过程中变更诉讼请求要求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起诉之日起算至还款之日止,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提供的证据有:借条一份,载明:“借条今借到朱怀礼现金:贰拾万元正〈200000.00〉借款人:崔陆军2012.4.8”,证明被告崔陆军借原告款20万元的事实。被告崔陆军在法定期限内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证据分析与认定: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能够证明其主张。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答辩,也未提供相关证据,亦未到庭,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故本院对原告所提供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采信。依据以上有效证据、庭审质证,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告陈述事实一致。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被告崔陆军借原告款20万元,由被告给原告出具的借条为证,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起诉之日起算至还款之日止)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的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崔陆军在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支付原告朱怀礼欠款2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16年3月21日起算至还款之日止);案件受理费5005元,减半收取2502.5元,由被告崔陆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审判员  段爱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任稳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