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5民初9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傅巍巍与长沙市开福区洪山家园楚济堂大药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巍巍,长沙市开福区洪山家园楚济堂大药房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5民初966号原告傅巍巍。被告长沙市开福区洪山家园楚济堂大药房,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福元****号洪山家园*栋****号门面。经营者邓金花。原告傅巍巍诉被告长沙市开福区洪山家园楚济堂大药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傅巍巍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长沙市开福区洪山家园楚济堂大药房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傅巍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傅巍巍撤回对被告长沙市开福区洪山家园楚济堂大药房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99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傅巍巍承担。(以下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杨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张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