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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204民初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张志勇诉张凯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勇,张凯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204民初94号原告张志勇,男,陕西省三原县人。被告张凯,男,陕西省铜川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志勇与被告张凯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志勇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志勇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他人利益,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张志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6元,减半收取493元,由张志勇承担。审 判 长  高 荣审 判 员  赵 倩人民陪审员  谢冰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海弘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