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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0104民字第7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乌鲁木齐民晟众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新疆鑫力帆建筑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王力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乌鲁木齐民晟众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新疆鑫力帆建筑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王力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04民字第787号原告:乌鲁木齐民晟众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北京南路946号金坤大厦徐建楼1栋13层.法定代表人:杨占民,该经理.委托代理人:傅查川鸿,新疆力和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疆鑫力帆建筑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康平二巷12号.法定代表人:王力,该公司经理.被告:王力,男,1977年4月出生,汉族,住址不详.原告乌鲁木齐民晟众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鑫力帆建筑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王力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乌鲁木齐民晟众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新疆鑫力帆建筑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王力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预交31225.50元),减半收取,原告承担25元,退还原告31200.50元。代理审判员  王国亮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马天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