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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04执4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张殿军与薛翼鹏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殿军,薛翼鹏,刘春宝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604执417号申请执行人张殿军。被执行人薛翼鹏。被执行人刘春宝。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让乘商初字第34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依法提取被执行人大庆恒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昆仑银行的存款14.0054万元,抵偿所欠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让乘商初字第343号民事调解书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于立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卢云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