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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891民初4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湛江海滨宾馆有限责任公司与湛江市千秋餐饮服务管理有限公司、湛江市坤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湛江海滨宾馆有限责任公司,湛江市千秋餐饮服务管理有限公司,湛江市坤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891民初498号原告:湛江海滨宾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湛江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陈龙,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旭,广东大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湛江市千秋餐饮服务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湛江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徐长华。被告:湛江市坤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湛江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林友才。原告湛江海滨宾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湛江市千秋餐饮服务管理有限公司、湛江市坤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湛江海滨宾馆有限责任公司在收到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后七天内未缴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秦舒颖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肖宜媚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二、关于当事人未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后果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