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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04执4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樊锦程罚金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樊锦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604执471号被执行人樊锦程。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6)黑0604刑初26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缴纳罚金5000元并负担申请执行费。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了解,未能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6)黑0604刑初26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时,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于立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卢云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