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27民初10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李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7民初1011号原告:李某,农民。被告:孙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王国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申 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