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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7民初10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李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7民初1011号原告:李某,农民。被告:孙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王国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申 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