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6民终1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瞿祥安、杨国春与岳阳市云溪区文桥镇和平村牌楼村民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瞿祥安,杨国春,岳阳市云溪区文桥镇和平村牌楼村民小组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民终18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瞿祥安,务农。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国春,务农。两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余耘峰,湖南思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两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李龙灿,湖南思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岳阳市云溪区文桥镇和平村牌楼村民小组。上诉人瞿祥安、杨国春因与被上诉人岳阳市云溪区文桥镇和平村牌楼村民小组(以下简称牌楼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云溪区人民法院(2015)云民初字第4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云溪区人民法院(2015)云民初字第41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南省云溪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退回上诉人。审 判 长 胡铁霞审 判 员 许 进代理审判员 曹 维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