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4民初29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严某某与冯某甲、江某某等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14民初2947号原告严某某。委托代理人陆秋明,上海望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某甲。被告江某某。被告吴某某。被告冯某乙。原告严某某诉被告冯某甲、江某某、吴某某、冯某乙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严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陆秋明律师,被告冯某甲、吴某某、冯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江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严某某诉称,被告冯某甲、江某某系冯某的父、母,被告吴某某、冯某乙系冯某的妻子和女儿。2011年6月1日,冯某以买房需要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20万元,原告通过银行转账交付了该借款。2012年3月30日,冯某因故去世。四被告系冯某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原告遂向四被告催讨上述借款,被告吴某某于2014年2月向原告还款3万元,余款未还。现请求判令四被告共同归还原告借款17万元。被告冯某甲辩称,对原告主张的借款关系及债务余额不清楚,四被告对被继承人生前债务如何处理已有协议,应按协议处理。被告吴某某、冯某乙共同辩称,认可冯某对原告的该笔借款债务。四被告在进行分家析产时,本被告就出示了冯某所有对外债务的证据,但被告冯某甲、江某某拒不承认。四被告共同继承了冯某的遗产,债务也应由四被告共同承担。本被告继承冯某80%的遗产,而冯某对外债务共计1,158,000元,本被告已经归还和承诺归还的达到958,000元,该数额超过了总债务的80%,故对原告主张的17万元借款不同意再由本被告归还。被告江某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冯某甲、江某某系被继承人冯某的父、母,被告吴某某、冯某乙系被继承人冯某的妻和女。2011年6月1日,冯某向原告严某某借款20万元,原告于当日通过银行转账交付了该借款。2012年3月30日,冯某去世。2014年2月4日,被告吴某某通过现金转账归还原告3万元。2014年6月,四被告之间就析产继承纠纷涉讼,经本院主持调解,四被告达成调解协议,约定冯某生前所负对外债务由被告吴某某、冯某乙负责偿还。现因原告向四被告追讨剩余的17万元借款未果,故涉讼。上述事实,有(2014)嘉民一(民)初字第4221号民事调解书、银行转账凭证以及当事人的有关陈述为证,经本院审查,可予认定。本院认为,公民合法的债权受法律保护。债务人死亡时未清偿其债务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的继承人予以清偿,但债务人的遗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或者继承人放弃继承的除外。本案中,原告与冯某之间的借款合同有效,冯某生前未归还借款,对原告负有20万元未清偿的债务。四被告作为冯某的法定继承人,在继承冯某遗产的同时负有清偿其债务的义务。现四被告均未放弃继承,且冯某的遗产足以清偿其对外所负债务,故原告请求四被告共同归还剩余借款17万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冯某甲认为应按四被告分家析产时的调解协议处理本案债务,因上述调解协议系四被告内部对被继承人债务的分配,原告并不知情及认可,故此不能对抗原告的主张。被告吴某某、冯某乙认为其已还债务和承诺归还的债务已经超过冯某对外总债务的80%故而不应再承担本案债务,因被继承人的遗产足以清偿其所负债务,而该两被告亦未放弃继承,故此不能免除其清偿责任。四被告在债务清偿之后,可按照约定对超过自身应承担部分的债务行使追偿权。审理中,被告江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应诉讼权利,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自负。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冯某甲、江某某、吴某某、冯某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严某某借款人民币170,000元。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1,850元,由被告冯某甲、江某某、吴某某、冯某乙共同负担。四被告负担之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钱宏兴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余冠捷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一方人数为2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人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