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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民终19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上诉人万鹏程与被上诉人沈阳英特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万鹏程,沈阳英特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民终192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万鹏程,男,1970年3月5日生,汉族,沈阳万瑞丰塑胶有限公司职员,住址沈阳市于洪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阳英特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黑山路6号。法定代表人:舒长学,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承效,辽宁人民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万鹏程因与被上诉人沈阳英特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特纳物业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2015)于民二初字第071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万鹏程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万鹏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万鹏程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万鹏程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妍审 判 员  韩彩霞代理审判员  李大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路柠檑本案裁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