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5民初1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李秋柱、李少群等与崔寿志、广州市荣宴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秋柱,李少群,陈倩文,李有群,崔寿志,广州市荣宴运输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5民初152号原告李秋柱,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公民身份号码:×××4010。原告李少群,女,汉族,住址同上,公民身份号码:×××4046。原告陈倩文,女,汉族,住址同上,公民身份号码:×××4023。原告李有群,女,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公民身份号码:×××4028。上述四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洪映辉,系广东国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崔寿志,男,住广东省高州市,公民身份号码:×××3936。委托代理人陈雄华,系广东连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曹兴旋。被告广州市荣宴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305454998XL。负责人曹琰荣。委托代理人陈国良。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7929063794。负责人吴杰辉。委托代理人张一韵,系广东通法正承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秋柱、李少群、陈倩文、李有群与被告崔寿志、广州市荣宴运输有限公司(下简称荣宴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下简称阳光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3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过程中,原告申请一个月调解期,逾期双方未达成调解协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的诉讼请求:三被告向原告赔偿受损的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和顺贤僚村建设三街8号房屋修复费106378.5元;2、三被告向原告支付房屋安全鉴定费、修复方案设计费、房屋加固工程预算编制费等共计13500元;3、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及保全费。被告崔寿志辩称:我方仅因承担1427.51元的维修费用,其他房屋损坏均与我方无关。原告故意隐瞒房屋曾多次被碰撞的事实。我方车辆碰撞的仅是房屋的东北角,不可能造成如此大的损失。且房屋有30多年的楼龄,本身就存在自然的损耗,纠偏费用不应该由我方承担。被告荣宴公司辩称:肇事车辆已投保了交强险及含不计免赔在内的限额为1000000元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肇事车辆的实际使用人和支配人均是崔寿志,我方只是行驶证的登记人,无证据证明我方对本次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故我方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阳光保险公司辩称:被告崔寿志所持驾驶证准驾车型为C1E,而肇事车辆粤A×××××号车辆为中型载货车辆,崔寿志属于无证驾驶,本案为财产损失,我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下简称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内均不需赔偿。原告提供的鉴定报告非各方共同委托,未经各方当事人同意,我方对鉴定结论不予确认。本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30日,被告崔寿志持C1E驾驶证驾驶的粤A×××××号中型货车与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和顺贤僚村建设三街8号房屋发生碰撞,造成房屋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崔寿志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和顺贤僚村建设三街8号房屋登记所有人为李伟新,李伟新于2012年7月7日死亡,原告李秋柱、李少群、李有群、陈倩文分别为死者的子女、妻子,均是死者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2015年11月23日,广东南粤珑图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出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意见:一、经现场检查,该房屋的地基基础出现不均匀沉降,但室内地面、室内地台及墙脚均未出现明显的开裂及沉陷现象。二、房屋主体上部承重结构构件基本完好,但发现部分墙体、楼板由开裂等损坏现象。三、房屋受损原因分析:1、房屋出现的损坏情况均与房屋受到货车撞击有直接关系,房屋受到外力作用及撞击时产生的震动均会造成开裂等损坏情况;2、该房屋的倾斜现象是由于地基基础出现不均匀沉降所致,与房屋遭受撞击,产生的外力作用也有一定的影响。四、处理建议:1、对房屋地基基础进行加固处理,并对房屋进行纠偏处理。2、对房屋出现开裂的墙体、楼板进行修缮、加固处理。3、对房屋出现开裂的拦河压顶进行铲除后重做处理。4、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应对该房屋加强检查,若发现有异常情况,应及时采取安全措施并报告相关部门。2015年12月14日,广东同益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对该房屋工程预算编制报告:该房屋加固工程总金额为106378.5元,其中分部分项合计92805.24元(含纠偏费用70000元,拦河压顶铲除重做4151.23元,基础加固8953.2元,墙面、楼板等结构加固9700.81元);措施项目及税费合计13573.26元(含措施项目8609.83元,其他项目1206.47元,规费182.48元,税金3574.5元)被告崔寿志驾驶的粤A×××××号中型货车登记所有人为荣宴公司,崔寿志将该车挂靠在荣宴公司,该车在被告阳光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含不计免赔在内的限额为1000000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本起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其中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六条规定,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对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七)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2、驾驶的被保险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本院认为,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对本起交通事故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合法、准确,故本院对该认定书予以采信。依据鉴定报告成因分析:1、房屋出现的损坏情况均与房屋受到货车撞击有直接关系,故本院对相关费用即拦河压顶铲除重做4151.23元及墙面、楼板等结构加固9700.81元合计13852.04元予以支持;2、房屋的倾斜现象,与房屋遭受撞击,产生的外力作用也有一定的影响,结合事故发生经过及碰撞部位,本院酌定被告对此部分维修费用承担20%的赔偿责任,即(纠偏费用70000元+基础加固8953.2元)×20%=15790.64元。分部分项部分合计29642.68元。措施项目及税费根据被告应承担维修费用分摊计得:29642.68元÷92805.24元×13573.26元=4335.4元。预算编制费、安全鉴定费、修复方案设计费合计13500元为必然发生费用,本院亦予以支持。综上,原告应得的赔偿款为47478.08元(29642.68元+4335.4元+13500元)因被告崔寿志准驾车型与驾驶证不符,为无证驾驶,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及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的规定,阳光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内均不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原告的损失合计47478.08元,应由被告崔寿志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被告荣宴公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对被告崔寿志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失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崔寿志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道路交通事故损失47478.08元予原告李秋柱、李少群、陈倩文、李有群。二、被告广州市荣宴运输有限公司对被告崔寿志在上述第一项所述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李秋柱、李少群、陈倩文、李有群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48.79元(原告已预交),由四原告承担814.79元;被告崔寿志、广州市荣宴运输有限公司承担534元,并应于履行上述判决义务时迳付还予原告,本院不另收退。财产保全费47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崔寿志、广州市荣宴运输有限公司承担,并应于履行上述判决义务时迳付还予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 彦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翠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