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03民初1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韩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韩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03民初162号原告马某某,女,汉族,1973年1月2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范洪顺,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汉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韩某某,男,汉族,1967年10月2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审判长 鲁东升审判员 吕民革审判员 拜立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曾 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