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02民初4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徐根生与董帮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根生,董帮亭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02民初497号原告:徐根生,男,汉族,住安庆市迎江区。被告:董帮亭,女,汉族,住安庆市迎江区。委托代理人:张晶晶,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徐根生与被告董帮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系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根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潘小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荣文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