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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02民初4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徐根生与董帮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根生,董帮亭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02民初497号原告:徐根生,男,汉族,住安庆市迎江区。被告:董帮亭,女,汉族,住安庆市迎江区。委托代理人:张晶晶,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徐根生与被告董帮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系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根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潘小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荣文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