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民初字第34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原告王凯、袁丽霞与被告刘林燕、连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凯,袁丽霞,刘林燕,连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九十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浦民初字第3480号原告王凯,男,1983年4月1日生,汉族。原告袁丽霞,女,1985年7月24日生,汉族。以上两原告委托代理人王志国、曹俊,江苏志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林燕,女,1986年9月8日生,汉族,无业。被告连峰,男,1983年12月19日生,汉族,户籍地同上。以上两被告委托代理人柏玉潭,江苏柏玉潭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凯、袁丽霞与被告刘林燕、连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曾凡艺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凯、袁丽霞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志国、曹俊,被告刘林燕、连峰及其委托代理人柏玉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凯、袁丽霞诉称,两原告系夫妻关系,被告刘林燕因做生意需要,于2015年4月28日向原告袁丽霞借款50000元,2015年6月10日向原告王凯借款200000元,并分别向两原告出具了借条。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刘林燕和其丈夫连峰在2015年7月10前偿还两笔借款,但被告拒不偿还。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借款25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利息自2015年7月11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刘林燕、连峰辩称,对原告提交的两张借条的真实性没有异议。首先,原、被告之间的债务不合法,原、被告双方均参与赌博,所谓的借款,原告明知被告刘林燕用于赌博,是不合法的债务;其次,债务是不真实的,借条的金额虽然是250000元,但原告主张交付给刘林燕35000元现金并无证据证实,同时被告刘林燕提供的转帐记录和支付宝付款记录证明原告袁丽霞从刘林燕处接受的款项487344元远远超出了其主张的金额,已经吞并了原告的主张;再次,被告连峰对该债务并不知情,借款并未用于家庭生活,所以连峰对该笔债务不应当承担共同责任。经审理查明,两原告系夫妻关系,两被告系夫妻关系。自2015年2月2日至2015年6月28日,原告袁丽霞与被告刘林燕均参与网上合乐888彩票赌博活动,根据刘林燕的银行交易明细记录,在此期间,两原告与被告刘林燕发生了近两百笔资金往来,两原告共向被告刘林霞转帐498344元(刘林燕在庭审中陈述为487344元),而刘林燕共计向原告袁丽霞转帐及支付宝支付588742.3元(刘林燕在庭审中陈述为489285元)。在2015年4月28日,被告刘林燕向原告袁丽霞出具借条一张,借款金额为50000元,2015年6月10日,被告刘林燕向原告王凯出具借条一张,借款金额为200000元。2015年4月28日原告袁丽霞向被告刘林燕出具的利息收条一张,金额为606元。对于刘林燕从两原告处借款的用途,双方各执一词,两原告称,是被告刘林燕开店用于资金周转,而被告刘林燕则称,自袁丽霞介绍刘林燕进行网上赌博起就没有开店了,借的钱是用于网上赌博,赌博是将钱充到袁丽霞的帐户中由袁丽霞打彩票,亏了算刘林燕亏的。庭审中,被告提交了2015年10月19日录音证据一份,记录了两原告与被告刘林燕就双方之间的债务如何处理的谈话,在该录音中记录了袁丽霞与刘林燕参与网上打彩票赌博、袁丽霞帮刘林燕打彩票、刘林燕赌博亏损、刘林燕对两张借条上的债务予以认可、王凯对她二人参与网上打彩票赌博完全知情及连峰对该债务不知情的事实。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双方的陈述、录音证据、银行交易明细单、支付宝转帐单、借条等在卷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不合法的债务不受法律保护。本案中,从刘林燕提交的银行交易明细单可以看出,自2015年2月2日至2015年6月28日,刘林燕与两原告之间频繁转帐,有时一天多达十余次互相转帐,完全不符合民间借贷的习惯,加上刘林燕与两原告的对话录音中的内容可以证明原告王凯所述借款200000元给刘林燕用于家庭急用或开店资金周转,对刘林燕网上赌博不知情的陈述与法庭调查的事实不符,而刘林燕辩解袁丽霞从刘林燕处接受的款项远远超出了其主张的金额,已经吞并了原告的主张的辩解意见,与刘林燕出具借条及在之后的录音对话中认可该笔债务的事实互相矛盾。根据原、被告双方的举证及庭审调查,可以认定被告刘林燕与两原告之间形成的债务系刘林燕与袁丽霞参与网上赌博造成袁丽霞帐面亏损而形成的债务,该债务系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九十条,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凯、袁丽霞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王凯、袁丽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50元。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南京市鼓楼支行;帐号:10×××76。审判员 曾凡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梦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