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7民初23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李玉枝与李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枝,李玉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7民初2360号原告李玉枝,女,1962年4月1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被告李玉华,女,1958年6月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玉枝与被告李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玉枝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其对被告李玉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玉枝请求撤回对被告李玉华的起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玉枝撤回对被告李玉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一千四百元,由原告李玉枝负担(已交纳)。审判长 吕文静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车玉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