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京0107民初23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李玉枝与李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枝,李玉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7民初2360号原告李玉枝,女,1962年4月1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被告李玉华,女,1958年6月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玉枝与被告李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玉枝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其对被告李玉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玉枝请求撤回对被告李玉华的起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玉枝撤回对被告李玉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一千四百元,由原告李玉枝负担(已交纳)。审判长  吕文静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车玉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