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81民初18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潘某某与韩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某,韩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1民初1844号原告潘某某,男,1972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建安巷4号附30号。身份证号:410124197209056051。被告韩某某,女,1980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某诉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某某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某某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潘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文渊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