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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1民初18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潘某某与韩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某,韩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1民初1844号原告潘某某,男,1972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建安巷4号附30号。身份证号:410124197209056051。被告韩某某,女,1980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某诉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某某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某某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潘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文渊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