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109民督1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沈冬水、施光林等申请支付令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沈冬水,施光林,许丽芬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9民督170号申请人沈冬水。被申请人施光林。被申请人许丽芬。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沈冬水与被申请人施光林、许丽芬申请支付令一案中,因申请人未能在本院指定期间内提交请求被申请人给付金钱的依据的证据原件。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受理支付令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事实、证据不能证明其申请成立,应裁定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督促程序。审判员  金晓璐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冯思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