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余民初字第481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8-05-25
案件名称
章云龙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云龙,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余民初字第4819-2号原告:章云龙,男,1968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中模国际大厦)。委托代理人:陈军,宁波市舜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住所地:余姚市舜水南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30281000066818。法定代表人:吕涌良,该行行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章云龙与被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名誉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章云龙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云龙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章云龙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丁金琴代理审判员 唐 萍代理审判员 洪露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刘云潇?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