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京0117民初29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张克龙与北京亚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克龙,北京亚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17民初2900号原告张克龙,男,1969年11月1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冬生,北京市时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亚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镇罗营镇工业小区1区8号。法定代表人吕加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吕强,男,1969年2月7日出生。原告张克龙与被告北京亚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连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富菊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克龙的委托代理人王冬生与被告亚连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吕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克龙诉称:2006年12月25日,我与被告签订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合同编号Y×4),约定我购买被告开发建设的北京市平谷区平谷×街北侧×住宅小区×号楼×层×单元×号商品房一套。合同第十一条约定了房屋交付条件。第二十条第(一)款第1项约定被告应当在2007年10月31日前,取得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权属证明,否则我有权退房。现被告违反了上述约定,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解除我与被告之间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依法撤销网签登记。被告亚连公司承认原告张克龙所提出的诉讼请求。经本院审查,被告承认原告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但撤销网签属于行政行为,本院在该案中不予处理。综上,本院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张克龙与被告北京亚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签订的合同编号为Y×4的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二、驳回原告张克龙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一千八百二十元,由原告张克龙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富菊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