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28民初3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马某某诉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28民初303号原告:马某某,女,汉族。被告:刘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欢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 张 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