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11民初17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景某与郑臣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景某,郑臣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11民初1794号原告景某。法定代理人景树军。被告郑臣。本院在审理原告景某与被告郑臣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景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丽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海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