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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6民初21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原告金桂霞诉被告沈阳化工厂庆新福利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桂霞,沈阳化工厂庆新福利厂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106民初2111号原告金桂霞,女,汉族,1963年7月6日出生,住址沈阳市铁西区南六西路。委托代理人张彩霞,系沈阳市重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沈阳化工厂庆新福利厂,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卫工北街***号。法定代表人刘喜君,系该公司厂长。委托代理人邵静,女,汉族,1965年2月11日出生,住址沈阳市铁西区保工南街,系该单位员工。原告金桂霞诉被告沈阳化工厂庆新福利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2月19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桂霞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彩霞、被告委托代理人邵静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金桂霞诉称,原告系被告单位职工,在2013年本人退休时,被告让原告先自行垫付养老保险费,被告才给原告办理退休手续,因被告一直未返还原告垫付款项,故原告诉至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垫付的养老保险费30000元;案件受理费被告承担。被告沈阳化工厂庆新福利厂辩称,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但现在被告单位拿不出钱。经审理查明,原告系被告单位职工,2013年7月6日退休。在办理退休手续时,原告为了今后退休能够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为被告垫付应该由被告支付的养老保险金30000元。2016年2月16日原告以要求被告单位返还个人垫付的养老保险金为由向沈阳市铁西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该委于2016年2月19日作出了沈西劳人仲不字(2016)34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原告对该不予受理通知书不服,诉至本院。本院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双方的陈述、不予受理通知书、垫付退休金收款收据等证据在卷佐证,这些证据已经庭审举证、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受到法律保护。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进行证明。关于原告主张的要求被告返还原告为其垫付的养老保险费的问题,本院认为,原告在被告单位工作,系被告单位员工,原告将应由单位承担的缴费义务先行垫付,被告单位应予返还,故原告主张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沈阳化工厂庆新福利厂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金桂霞垫付的养老保险费30000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以上判决,由上述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沈阳化工厂庆新福利厂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依法交纳上诉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战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