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982民初8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原告兰某某与被告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某某,董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982民初892号原告兰某某,男,1958年9月18日出生,畲族,务农,住福建省福鼎市。被告董某某,女,1968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务农,住福建省福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兰某某与被告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兰某某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4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2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魏凌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高惠平附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