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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35民初1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王运福与刘建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运福,刘建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35民初155号原告:王运福。被告:刘建会。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运福与被告刘建会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运福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25元,减半收取263元,由原告王运福负担。审判长  李铁民审判员  鲁素敏审判员  王 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琪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