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35民初1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王运福与刘建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运福,刘建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35民初155号原告:王运福。被告:刘建会。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运福与被告刘建会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运福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25元,减半收取263元,由原告王运福负担。审判长 李铁民审判员 鲁素敏审判员 王 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琪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