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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983民初5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张某与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983民初582号原告张某,男,汉族,(身份证号码:×××5717),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信宜市。被告林某,女,汉族,(身份证号码:×××5744),住广东省信宜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既没有规避国家法律法规,也没有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对被告林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华文负担。审判员  俞素青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吕腾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