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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302民初5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张日期与来宾市义乌国际小商品批发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日期,来宾市义乌国际小商品批发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302民初553号原告张日期。被告来宾市义乌国际小商品批发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来宾市兴宾区铁北大道*号。法定代表人高立源,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日期诉与被告来宾市义乌国际小商品批发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日期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日期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日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40元,减半收取32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审判员  韦永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燕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