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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29执1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郭净丽与郭俊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赞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赞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净丽,郭俊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29执150号申请执行人郭净丽,女,1983年5月2日出生,汉族,河北省石家庄桥东区。被执行人郭俊辉,女,197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赞皇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净丽与被执行人郭俊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法院已作出(2016)冀0129民初字第28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并申请执行,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自动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郭俊辉在石家庄市和平东路7号购买住房一处可供执行(该房产信息为房产证:29××67,开发商为河北荣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座落:石家庄市和平东路7号,荣景园14号住宅楼二单元2003室。合同号:2011121526492346701签约日:2011年12月15日购房签约人为郭俊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执行人郭俊辉在石家庄市和平东路7号购买的荣景园14号住宅楼二单元2003室房产予以查封(房产证号为:29××67)。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内,不得办理房产抵押过户,设定权力负担等妨碍执行的行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银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郭学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