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5民终21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罗昭娣与王健,刘家福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罗昭娣,刘家福,王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5民终217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罗昭娣,女。委托代理人:黎晓,重庆龙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家福,男。委托代理人:周雪琴,重庆原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吕茂静,重庆原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健,男。上诉人罗昭娣与被上诉人刘家福、王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5日作出(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13728号民事判决,上诉人罗昭娣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中,因上诉人罗昭娣未交纳上诉费,本院依法向其送达了缴纳诉讼费通知书,通知上诉人罗昭娣在收到该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5478元,期满仍未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李罗昭娣于2016年3月29日签收该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诉讼费。本院认为,因上诉人罗昭娣未依法交纳案件受理费,本案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罗昭娣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熊学庆审 判 员 夏东鹏代理审判员 王雪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罗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