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楼民一初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原告某某诉被告某某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楼民一初字第93号原告***********,男,1970年12月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南县人,住***********,身份证号***********。委托代理人***********、***********,湖南思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男,1957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楼。原告***********与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6月27日,被告将其所有的房产证号为0712**号、位于***********层、建筑面积为84.19平方的住宅私房,以10万元的价格卖给受让人***********,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受让人***********在签署该合同的当日即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完价款。时至今日,被告仍不履行合同,拒不配合原告办理该房屋过户手续等,为维护原告自身合法权益,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判令确认原告与被告于2014年6月27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并支付原告违约金(按200元/月支付,自2014年9月30日至过户手续办理完毕之日);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人民法院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20元,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艳红人民陪审员 方昊平人民陪审员 龙红翔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曾 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