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22民初7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尹某某与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某某,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22民初740号原告:尹某某,1957年3月18日,现住农安县。被告:梁某某,1957年8月14日,现住农安县。本院在审理尹某某诉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眼高负担。审判员 李洪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 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