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122民初7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尹某某与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某某,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22民初740号原告:尹某某,1957年3月18日,现住农安县。被告:梁某某,1957年8月14日,现住农安县。本院在审理尹某某诉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眼高负担。审判员  李洪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 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