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422民初6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会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422民初651号原告李某某,女,农民。被告孙某某,男,农民。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梁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李某某、被告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某诉称,原、被告2008年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于2009年农历12月2日依乡风土俗举办婚礼并开始同居生活。原、被告婚后生有二子女。由于原、被告婚前缺少了解,婚后夫妻感情一直一般,双方性格不合、没有共同语言,被告及其家人经常实施家庭暴力,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原、被告自2014年4月开始分居至今,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孙某某辩称,原告与被告2008年相识,2009年腊月初二举行婚礼,原告所述子女出生时间、结婚登记时间属实,自结婚以来夫妻感情一直尚好,到现在一直好,被告不同意离婚。2014年6月13日原告离家出走,遂与原告开始分居生活,家庭共同财产都是被告父母积累的,被告与原告在外打工刚够生活,自孩子出生后甚至靠家里人生活。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孙某某2008年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于2009年腊月二日依乡风土俗举办婚礼并开始同居生活,于2013年3月1日在会宁县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婚后于2011年9月14日生一女孩,取名孙某甲;2013年8月27日生一男孩,取名孙某乙。为了生计原、被告常外出打工,2014年6月13日原、被告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开始分居生活。庭审中,原告提交如下证据:1、身份证复印件1份,用以证明原告的身份;2、结婚登记证明1份,用以证明原、被告结婚登记的事实。被告提交身份证复印件1份、户籍簿复印件2份,用以证明被告及子女的身份情况;结婚证复印件2份,用以证明原、被告登记结婚事实。对原、被告提交的证据经审查,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对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判决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是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夫妻生活中理应互谅互让,互帮互助,珍惜夫妻感情。原、被告婚后为了生计常外出打工,缺少沟通,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是原、被告未找到恰当的解决问题的方式、方法,但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庭审中原告又未能提交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证实其主张,且双方分居时间不足二年,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对原告李某某起诉离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梁 焕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清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