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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民终10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鸡泽县浮图店乡东柳村第壹村民委员会与党江民、党彦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鸡泽县浮图店乡东柳村第壹村民委员会,党江民,党彦民,齐现修,齐公田,党敬利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民终107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鸡泽县浮图店乡东柳村第壹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鸡泽县浮图店乡东柳一村。法定代表人齐群考,系该村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贾云锋,河北新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党江民,男,1950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鸡泽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党彦民,男,1955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齐现修,男,1953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齐公田,男,1957年7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四被告委托代理人张江平,河北和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党敬利,男,1972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鸡泽县。上诉人因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鸡泽县人民法院(2015)鸡民初字第002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对所争议土地如何流转的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鸡泽县人民法院(2015)鸡民初字第0027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鸡泽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聂洪文审判员  潘新莉审判员  宦 伟二0一六年二0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红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