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002民初11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范某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002民初1115号原告范某某。被告孙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范某某于2016年4月22日以其与被告孙某某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范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范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退付原告范某某150元。代理审判员 次文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雷 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