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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厦民初字第16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厦门市观音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福建四海建设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市观音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福建四海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厦民初字第1659号原告厦门市观音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洪思宁,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文军、陈长乐,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四海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南靖,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市观音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四海建设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厦门市观音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厦门市观音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市观音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厦门市观音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尤     冰     宁审 判 员 师           光代理审判员 胡欣二○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科     研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第三十四条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