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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881民初字7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钟祥市支行与王国军、吴姣玲、王建华、全国和、王来群、王定国金融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钟祥市支行,王国军,吴姣玲,王建华,全国和,王来群,王定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881民初字70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钟祥市支行委托代理人郑闵,湖北飞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国军。被告吴姣玲。被告王建华。被告全国和。被告王来群。被告王定国。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钟祥市支行与被告王国军等6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钟祥市支行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钟祥市支行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钟祥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财产保全费520元,合计157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钟祥市支行负担。审判员  陈建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罗 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