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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23执3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刘飞与王洪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飞,王洪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623执308号申请执行人刘飞,男,1977年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润河镇王洋村胡杨队。委托代理人:赵中伟,安徽宝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洪辉,男,1977年,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利辛县新张集乡前圩村王庄。委托代理人:潘士琦,安徽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执行刘飞与王洪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进行了告知,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利辛县人民法院(2014)利民一初字第018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利辛县人民法院申请重新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顾 峰审判员 胡 喆审判员 李 磊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文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