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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3民初15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张夏云与马伟炯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夏云,马伟炯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3民初1538号原告:张夏云,居民。被告:马伟炯,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夏云诉被告马伟炯保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夏云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夏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夏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夏云负担。代理审判员  竺晴照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周波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