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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4刑初2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20

案件名称

王某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4刑初281号公诉机关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男,身份证号码×××2130,布依族,初中文化,住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麻栗坡县。2015年12月8日因本案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佛禅检刑诉(2016)2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饶继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2月8日19时许,被告人王某伙同他人虚构其信用卡贷款到期、需要他人代为还款、承诺给代为还款人一定比例好处费的事实,通过郭某联系到被害人陈某,在佛山市禅城区同济东路顽酷江衫厂内办公室由陈某通过手机银行转入人民币21000元到被告人王某带来的银行卡(户名:黄某乙,卡号62×××36)内。还款后,被害人陈某要求被告人王某拿该信用卡透支时,发现该信用卡的密码不正确。被害人陈某等人遂将被告人王某扭送至派出所。被害人陈某被骗人民币16638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郭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抓获经过,扣押清单及物证照片,回单凭证,银行卡交易明细,手机通话记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户籍材料,被告人王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人民币1663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王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8日起至2016年10月7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毛月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顺兴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