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05执异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被执行人河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驳回执行异议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05执异17号异议人河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刘某某。被执行人河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董事长。被执行人王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河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河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1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称,异议人与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刘某某在诉讼中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异议人的银行存款2,053,33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同价值的财产。贵院却超标的查封了异议人位于新华区西三庄街145号某某家园4-2-1202、6-2-301、6-2-2201号房屋,贵院在财产保全过程中存在超标的查封的违法行为。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委托石家庄某某某房地产评估公司对上述查封房产进行了评估,评估结果为:4-2-1201评估价81.46万元(查封的是4-2-1202,却对1201进行了评估)、6-2-301评估价13,3.16万元、6-2-2201评估价13,5.68万元,合计总价值3,50.3万元,远远超出刘某某要求保全的财产数额,违法超标的查封。对此申请人曾多次向执行法官提出异议,要求对超标的部分解封,均未准许。其次,贵院查封的部分房产已经售出,贵院的查封违法了法律规定。第三,应中止对本案的执行。本案系因债权转让引起的所谓民间借贷纠纷。异议人已于2015年3月10依据《债权转让协议》提起诉讼,贵院2015年3月10日出具了(2015)新民二初字第46号民事裁定书,中止该案诉讼。该案尚未审结本案已应中止执行。第四,异议人对执行法官曾提出回避申请,根据民诉法相关规定,法院应当在申请提出后三日内答复,但异议人至今未收到任何回复。综上,请求人民法院1、中止该案的执行;2、解除对本案超标的房屋的查封;3、解除对案外人财产的查封4、中止已经启动的拍卖程序。本院查明,申请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河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15)新民二初字第7号,刘某某在诉讼中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法院依据刘某某的保全申请,查封了异议人位于新华区西三庄街145号某某家园4-2-1202、6-2-301、6-2-2201号房屋三套。该案已于2015年4月30日发生效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仍未按生效判决履行给付义务。申请人刘某某于2015年6月18日申请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我院委托石家庄某某某房地产评估公司对查封房产进行了评估,评估结果为:4-2-1202评估价14,0.51万元、6-2-301评估价13,3.16万元、6-2-2201评估价13,5.68万元,合计总价值40,9.35万元。刘瑞缺诉河北中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全部标的包括本金200万元,利息截止到2015年4月15日715,140元,受理费23,227元,保全费5,000元,评估费19,878元、执行费22,400元,上述款项共计为2,784,645元。诉讼保全查封的是河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三套房产,未查封案外人的财产。异议人所说另案中止诉讼系(2015)新民二初字第46号债权转让合同,原告为异议人河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为黄某某。本院认为,异议人河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要求中止该案件的执行和拍卖,没有中止执行和拍卖的事由和法律依据,此项异议不成立。刘某某在诉讼保全中查封的房产经过评估已经达到40,9.35万元,但所查封的三套房产中任何两套房产评估价值之和不能满足诉讼标的额,故查封三套房产不属于超标的查封,所提异议不能成立。诉讼保全查封的是河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三套房产,未查封案外人的任何财产,异议人所说查封案外人财产的异议不成立。异议人提出执行过程回避问题,不属于执行异议范畴,不予审查。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裁定如下:一、驳回异议人河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出的执行的异议。如不服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高建斌审判员 赵明彦审判员 张振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景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