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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5民初33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7-01-12

案件名称

高文通、高文印等与高月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文通,高文印,高月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5民初3333号原告高文通,男,1964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地天津市宝坻区,现住天津市宝坻区。原告高文印,男,1965年4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宝坻区。被告高月,男,出生日期不详,汉族,农民,住天津市宝坻区。原告高文通、高文印与被告高月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文通、高文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缴纳),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宝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高 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