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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323民初11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王明珠诉被告王君合伙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明珠,王君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323民初1128号原告:王明珠,男,农民,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岫岩镇。被告:王君,男,农民,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兴隆办事处。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明珠诉被告王君合伙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明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宗磊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