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323民初11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王明珠诉被告王君合伙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明珠,王君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323民初1128号原告:王明珠,男,农民,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岫岩镇。被告:王君,男,农民,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兴隆办事处。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明珠诉被告王君合伙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明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宗磊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