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5民初25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原告杨志诉被告辽宁统一兴业电池有限公司、辽宁盛润福润滑油股份有限公司、辽宁联合日华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张东军、孙丽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志,辽宁统一兴业电池有限公司,辽宁盛润福润滑油股份有限公司,辽宁联合日华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张东军,孙丽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5民初2509号原告杨志。被告辽宁统一兴业电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东军。被告辽宁盛润福润滑油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东军。被告辽宁联合日华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振强。被告张东军。被告孙丽英。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志诉被告辽宁统一兴业电池有限公司、辽宁盛润福润滑油股份有限公司、辽宁联合日华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张东军、孙丽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五被告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450万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并提了原告投保的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保单号:10676001900235014867)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辽宁统一兴业电池有限公司、辽宁盛润福润滑油股份有限公司、辽宁联合日华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张东军、孙丽英名下银行存款共计人民币450万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张洪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吴 洋 来自: